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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张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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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中国金融》2015年第11期杂志撰文《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机制——银行监管改革探索之十》中指出,金融监管不能保证金融机构只生不死,不能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因此应该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平稳有序退出机制作为金融体系正常新陈代谢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自我清理、自我修复的机能建设,保持金融体系的生机与活力,这也是一个成熟、开放的大型经济体必须具备的重要金融制度安排。

文章中提到,加快完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是我国从经济金融大国走向经济金融强国的必经之路,只有具备了自我清理和自我修复能力的金融体系才是真正可持续和富有活力的。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从7个方面重点进行探索与建设。

第一,要转变观念,澄清认识,将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平稳有序退出机制作为金融体系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金融机构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研究领域,很多人都在有意或无意地回避这一问题,似乎过多地谈及风险处置就意味着危机已迫在眉睫。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真正做到居安思危,认真总结和吸取国内外处置金融风险、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廓清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边界,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金融体系发端于计划经济时代,金融改革与金融体系演变本身就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

第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管,依法处置与退出。

第四,加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早期识别与早期干预。这是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的关键一环,风险处置机制应与日常监管紧密衔接,在发现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隔离金融风险。如果把整个金融体系比作一筐苹果,处置与退出机制就是从中找到“烂苹果”,并合理处置的过程。

第五,妥善运用“购买与承接”等市场化处置手段,最大程度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国际经验表明,“购买与承接”是处置成本、道德风险和市场冲击最小的处置手段之一,我们应当积极借鉴,使其成为常态化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退出方式。

第六,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制的定位与作用,加强对广大小额存款人权益的保护。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建立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这对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填补了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空白。但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基金在处置小型金融机构过程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大中型金融机构的退出需要更为复杂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处置安排。

第七,充分发挥股东和债权人的自我救助作用,增强资本与债权的损失吸收能力。

文章最后总结认为,金融机构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但同时也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使其更富弹性和抗冲击能力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刹车制动系统更为完备之后,才敢“踩油门”,才能在释放金融活力的同时不危及金融安全,做到这一点还需要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