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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张英凯

央行网站昨日消息,国务院已印发《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56 1日起实施。《决定》指出,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对其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伴随着合乎资质要求的清算机构申请准入,银行卡清算市场将逐渐迎来一个全面竞争的格局,但在此过程中银行卡持有者将享受到更多的消费便利。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答记者问时指出,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来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促进产业持续、稳健发展,提升消费者便利,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

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基于四方面考虑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银行卡是我国个人最广泛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卡清算业务包含持卡人、商户、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大量金融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二是银行卡清算业务涉及机构间债权债务计算和资金结算安排,关系到银行间清算秩序;三是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属于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其风险防范和稳定运行对维护银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体系的稳定运行有重大影响;四是银行卡交易环节参与主体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品牌服务和居间协调,对维护相关各方利益,尤其是广大持卡人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确保具备专业资质、稳健经营能力的企业进入到市场中,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是防范银行卡支付风险、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应符合哪些方面的条件?履行什么程序?

该负责人指出,《决定》从注册资本、出资人,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基础设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制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

《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申请程序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决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了哪些核心业务管理要求?

该负责人表示,一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银行卡清算品牌是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核心,不仅是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商标,标明这张银行卡及其交易遵循由该银行卡清算机构制定的清算标准和业务规则,更代表了由该银行卡清算机构为银行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转接、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和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服务,具有很强的标准化属性。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使用自有品牌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有利于维护银行卡清算品牌、银行卡和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有机统一,以保障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维护银行卡清算业务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不得限制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禁止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排他性,有利于防范银行卡清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充分保障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对银行卡清算服务的选择权,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三是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和稳定,确保交易数据的完整、真实,并应在境内完成与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的业务处理和资金结算,以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以及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对其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在中国境内收集的有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但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的除外,该措施体现了审慎性监管要求,在满足银行卡清算机构正常业务处理需求的同时充分保护客户权益、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卡量达到49.36亿张,2014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595.73亿笔,金额449.90万亿元,银行卡消费金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持续增长,从2002年的4.7%提高至2014年的47.7%,对便民便商、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