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清华金融评论》 张英凯
金融稳定理事会2014年10月发布的最新报告指出,截至2013年底,全球影子银行的广义规模为75.2万亿美元,其中中国影子银行的广义规模为3万亿美元。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近日在《中国金融》杂志2015年第7期撰文指出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的数据虽然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但并没有形成广泛共识。
王兆星在文章中提到,金融稳定理事会所公布的影子银行数据被广泛关注但未形成广泛共识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模板主要参照了美欧等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结构,能够反映这些国家和地区影子银行的主要特征与监管重点,但对其他国家的适用性不强。因此科学准确地界定本国影子银行是一国监管当局必须要做的功课。
文章详细点评我国影子银行界定的三种主要思路
我国影子银行受到广泛关注以来,针对影子银行规模的测算主要存在三种界定思路,文章认为,这三种不同的界定思路背后是影子银行概念理解的不同。
并对这三种思路进行了详细的评述。
第一种是金融稳定理事会所使用的方法,即将八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数额直接加总得到广义影子银行规模,2013年底我国的数据为3万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0万亿元。由于我国金融结构与发达国家的巨大差异,这种方法存在着严重的“水土不服”。
点评:该方法虽然其初衷是识别原有监管框架没有被监测到的系统性风险积累,但在我国特殊金融环境下,严重的“水土不服”并未能实现既定目标。
第二种为很多投行做投资价值分析和风险判断时所使用,其借用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方法,将剔除传统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后的社会融资总余额作为影子银行规模。只是各家机构剔除重复计算部分的不同产生一定的数据差异,得到从30万亿元到60万亿元不等的规模数据。
点评:该方法更多地考虑了数据的可得性,但其偏重于反映金融结构(融资结构)的变化,而不是影子银行的风险。
第三种是按照监管的程度将影子银行区分为三类,一是无监管的信贷中介,如民间借贷、第三方理财、网络融资等;二是轻监管的信用活动,如理财、信托、财务公司贷款等;三是存在监管套利的活动,如买入返售、同业代付等同业业务。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2014年发布的影子银行数据即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将三类影子银行2013年底的规模分别界定为6万亿元、15万亿元和6万亿元,总量为27万亿元。
点评:该方法抓住了监管套利这个要害,但与系统性风险监测的联系不强。
文章详细解读界定为影子银行的机构与业务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
针对影子银行界定方法的混乱的局面,文章中提到,被界定为影子银行的机构与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居于传统银行业务之外的信用活动。
原因:其所以要求居于传统银行业务之外,是因为现有的监管框架已经较为充分地覆盖了传统银行业务的风险,资本、拨备、流动性等监管要求使商业银行具备了抵御传统业务风险的基础。
二是不被监管、较少监管或存在监管套利的信用活动。
原因:其所以将不被监管、较少监管或存在监管套利的信用活动界定为影子银行,其目的在于发现监管漏洞,同时也就将现有监管框架覆盖的非银行信贷活动,如规范的信托计划、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排除在影子银行之外。
三是可能产生或通过传染引发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信用活动。
原因:其所以将可能产生或通过传染引发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列为条件,强调的是影子银行活动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及系统性,这样就把民间借贷等没有融资中介的融资行为排除在外,因为这些活动没有直接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敞口。
我国影子银行应包含的内容
文章在论述影子银行的机构与业务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之后,认为我国影子银行应包括:非银行机构从事的融资担保业务、小额贷款业务;买入返售、同业代付等创新同业业务,其本质是将实质为高风险权重的信贷资产投放记为低风险权重的同业资产,同时逃避了贷款规模管理和资本监管;具有资金池特征或提供了流动性支持的理财业务,银行对这类理财产品具有实质性的风险敞口,但未计量反映其风险并按监管要求计提拨备和资本;实质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业务,近年来委托贷款快速增长,不排除部分金融机构违规将委托贷款作为信贷资产的出表工具,在规避各类管制的同时也造成了部分风险悬空。
文章强调,界定影子银行的目的是关注其系统性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的系统性风险都是影子银行风险。在界定影子银行时应客观、全面地认识影子银行的存在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