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清华金融评论》 张英凯
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2015年1月23日上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开局起步的时候,实行单一费率,所有存款机构的费率是相同的,但是会很快地过渡到差别费率,根据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水平,对不同的存款机构执行不同的费率水平。
潘功胜提到,存款保险实施的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审议通过。2014年12月份,按照立法的程序,我们已经就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在征求意见已经圆满结束,社会对存款保险征求意见的反映非常积极和正面,金融市场的运行也是非常平稳。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充分考虑了中国的现实情况,另外一方面也充分吸收了国际上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主要的一些经济体对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应该在基本的要素上反映了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最佳实践。
潘功胜从六个方面详细回答了现场记者提到的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以下为主要内容。
首先是实行强制保险,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制度。
二是限额赔付。赔付的限额我们现在设定的是50万,这一方面考虑到要为绝大多数存款人提供保障,保证绝大多数存款人的信心和稳定。同时要考虑到防止道德风险,既包括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也包括存款人的道德风险。我们现在设定50万元的限额,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经济体中,是比较高的。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限额的设定,相当于人均GDP的2-5倍,我们现在的限额设定相当于人均GDP的12倍多一点。在此之前,我们也作过大量的调查和测算,这一限额能够为全国99.6%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三是在费率的设计上,我们是低费率,在所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也是比较低的。在开局起步的时候,我们实行单一费率,所有存款机构的费率是相同的,但是我们会很快地过渡到差别费率,根据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水平,对不同的存款机构执行不同的费率水平。
四是存款保险基金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存款保险基金缴费的主体是所有存款金融机构,在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上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来合理界定投资范围。
五是吸取了国际上主要经济体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在国际金融危机以后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赋予了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一些职能。
六是我们国家的存款保险是以基金的方式起步,减少了行政成本,提高了效率,确保制度的平稳运行。
潘功胜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事情,我们也相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加强了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也有助于强化市场激励和约束,来推动和促进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从改革的意义和逻辑上来讲,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一系列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等的一项重要前置性改革项目,或者是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改革项目,能创造一个更加良性的环境和条件。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之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将会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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