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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张英凯

20151月,银监会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近日在《中国金融》撰文表示,银监会正在进行的内设机构调整是属于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通过各监管当局内部的部门设置来强化功能监管的专业化与独立性的有益探索。

文章提到,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的功能监管理念、理论体系和国际监管实践,对于我国当前综合经营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应当在澄清认识、增强共识的基础上,加强和改善功能监管,厘清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关系和定位,构建更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那么如何构建更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未来的监管体制中,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应当是同等重要的,是有效金融监管网的经、纬之纲要。

文章指出,要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的原则,打造纵横交错、经纬交织的“金融监管网”。而且,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不是相互割裂的,应通过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使这张纵横交错、经纬交织的“金融监管网”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监管真空与套利,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文章提到,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多个部门具有功能监管的职责。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开展,开始出现众多的职责交叉和监管真空,应当明确某个监管当局专门负责或牵头协调功能监管的职责。其次,功能监管的核心实质在于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因此监管职责的划分应当有利于这一原则的实现。最后,不断加强功能监管的专业化和独立性。独立性与专业化是相辅相成的,在金融创新加速发展的今天,这是监管能够跟上创新步伐的必然选择。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新的金融结构改革都强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的法人隔离,以防范金融混业经营下滥用金融安全网保护带来的道德风险。 

文章认为,我国未来的金融结构改革也应顺应这一大的历史潮流,在金融综合经营过程中,不断总结评价金融实践中包括事业部、专营机构等隔火墙机制的有效性,审慎确定包括法人隔离等在内的风险隔离机制,一方面降低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相应做好金融监管安排,这是简化和清晰监管职责划分、减少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基础。

如何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不断加强功能监管专业化和独立性的理念与中国的具体国情有机结合,需要我们对未来监管体制的组织架构做一些前瞻性思考。

文章提到,从全球范围看,一般有三种监管组织架构:一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通过各监管当局内部的部门设置来强化功能监管的专业化与独立性。银监会正在进行的内设机构调整就属于这一类型的有益探索。对我国而言,该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对现有监管体制做大的调整,改革的短期成本较低,但需要加强监管协调,才能解决功能监管标准一致性的问题,减少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二是分设功能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优点在于可以较好解决监管标准一致性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功能监管的专业化程度和独立性,但协调成本较高,对现有的监管体制需要作出较大调整,有一定的短期改革成本。三是只设一个综合监管部门,实施综合统一监管。优点在于协调成本较低,也能兼顾监管标准一致性的需要。但是,该方案的改革动作和冲击较大,不利于保持监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