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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嘉宾观点

王磊  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市场分析处处长

尊敬的周主席,各位专家: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论坛,和大家分享我对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的一些想法。

近年来,依托保险科技发展,互联网与各产业的结合不断加深,中国已站在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前沿。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深刻改变了行业的面貌,提高了保险普惠水平,拓展了保险的深度和广度,推动了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互联网保险是信息化时代的新生事物,是一种创新的业态。实践证明,健全高效的监管是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保险行业较早开展互联网业务的持牌法人监管、较早出台互联网业务监管规则,先试点后推广,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

目前我国共有146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中财产险公司74家,人身险公司72家,2020年共实现保费2979.2亿元,同比增长10.5%,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为6.58%。         

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的演进

回顾互联网保险演进历程,从最初的“渠道变革”到“场景创造产品创新”、“平台创新”,再到今天的“科技重构生态赋能”,科技的快速发展提升了保险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为保险业更好地触达客户、更好地服务客户、更好地优化改善消费者的保险体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保险科技在行业各个领域的应用,保险业正在迎来全新的战略发展机遇期。

1、互联网保险0.1:渠道创新

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开创了保险销售新模式,相比传统渠道优势明显,因而以渠道创新为核心的互联网化成为早期保险触网的主要特点。此时的多数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简单产品的线上化,即销售渠道的延伸。

2、互联网保险1.0:场景创新

消费场景的多元化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场景化可能,消费场景的扩增,扩充了保险公司业务标的,催生了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场景化应用。保险公司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渠道引流,布局场景化保险成为突围方向。

3、互联网保险2.0:平台创新

互联网高效的连接催生了平台经济,基于其技术效应、去中介效应和聚集效应等价值主张,平台经济催生了以模式创新为核心的平台化。目前保险业已有的业务实践主要有两类:一是在互联网保险销售环节的平台化;二是平台化输出保险解决方案。

4、互联网保险3.0:生态创新

互联网时代,随着连接的广度、深度和维度均呈指数级增长,整个世界的联系得到空前加强,互联网保险也步入以构建产业体系为核心的生态化阶段。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1、非法经营

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场景和客户流量优势,在其主营业务流程中嵌入保险产品销售,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2、产品定价

互联网保险销售速度快、覆盖面广,一旦产品定价出现偏差,将比传统销售方式更快消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3、销售误导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混淆经营产品类别、片面或夸大宣传等情形。

4、售后服务

一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线下服务薄弱,投诉纠纷较多,整体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5、信息安全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金支付和用户信息集中于信息系统,一旦系统被黑客攻击,可能导致资金被盗取、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等巨大风险。

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机制

2019年4月,银保监会第4次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中介部牵头起草互联网保险管理有关规定;同年7月,成立了由银保监会会领导任组长,12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统筹互联网保险顶层设计,确定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银保监会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顶层设计,构建多层次立体化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初步形成以《保险法》为依据,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核心,以《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原则

监管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各市场主体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和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原则。互联网保险的本质是保险,保险活动必须由持牌的保险机构经营,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的人员需要持证。二是坚持消费者保护原则。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重点加强产品开发、信息披露、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增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安全。三是坚持审慎监管原则。适应数字化、场景化、智能化保险发展趋势,完善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手段,探索发展“监管科技”,完善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四是坚持鼓励创新原则。监管机构以规范发展为前提,支持各类从业机构创新模式,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保险国际比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监管制度迅速完善,有效方便了人民群众,提高了保险业的保障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总体上看,我国互联网保险在发展基础、使用率、保险科技投融资、保险科技对外输出、互联网保险监管等方面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居于全球领先地位

(一)互联网发展水平世界领先,互联网保险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

互联网保险发展有赖于整体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水平。根据《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我国互联网发展水平的综合排名在48个经济体中居第2位,仅次于美国。2019年,在全球市值排名前20的互联网公司中,中国占10家,美国占9家。中国高度发达的互联网为保险业数字化转型和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全球金融科技采纳率持续提高

我国金融科技采纳率从2015年的29%升至2019年的87%,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位。2015年以来,全球保险业金融科技采纳率迅速提升,2019年达到48%,在金融行业中居第二位

互联网保险服务使用率不断提升

中国保险业对于金融科技的采纳率也迅速提高。2019年,在中国、美国、英国、南非、墨西哥等5个代表性经济体中,中国中小企业金融科技采纳率最高,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其中,中国中小企业对于保险服务的使用情况表现突出,62%的受访者曾经使用过互联网保险相关服务,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近30个点。

(四)对保险行业影响较为广泛的七大保险科技

目前,对保险行业影响较为广泛的新科技主要包括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在这些技术中,云计算提供的计算资源,是其他各项技术实现的重要基础。伴随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大量数据的积累、管理和分析处理的需求催生了大数据技术的诞生和应用。在云计算的计算资源和大数据的数据资源基础之上,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应用服务进入人们视线。

在这些新技术之外,诸多领域的发展也对保险行业带来巨大改变。在生命科学和生物医疗领域,基因检测和基因诊疗的锋芒初现,为健康保险在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课题。

保险科技投融资活跃

2012-2020年,我国保险科技投融资交易占全球总量的7%仅次于美国和英国,居世界前列。


资料来源:Willis Towers Watson. Quarterly InsurTech Briefing.

2020年我国保险科技融资金额和数量均居世界第三位,其中融资金额39.7亿元,占全球的14.3%;融资数量26笔,占全球的19.3%



(六)出现了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角兽企业

在市场需求推动与资本市场支持下,我国已经出现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保险科技企业。2020年,在全球保险科技融资额前十的公司中,我国有1家,位居全球第二。


互联网保险的先进科技开始对外输出,国际影响力日益显著

中国保险科技在场景应用方面有明显优势,已经出现了许多国际领先的技术成果。如中国平安科技专利申请数位居国际金融机构前列,其在人工智能、医疗科技等领域获得多项重要的国际荣誉。保险科技和互联网保险的头部企业开始对外输出成熟的先进科技产品。如金融壹账通与瑞士再保险共同向欧洲推出金融壹账通的智能闪赔解决方案,用于欧洲市场的汽车理赔服务,成为中国保险科技出海的重要样本。众安先后与日本财产保险Sompo、东南亚O2O平台Grab、新加坡最大综合保险公司之一NTUC Income等合作,向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输出两大保险科技产品——数字化保险核心系统Graphene和互联网公司保险平台系统Fusion。中国互联网保险先进科技对外输出,促进了全球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并提升了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

全球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

全球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碎片化场景销售、保险产品创新和提供个人增值服务共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保险帮助产品实现碎片化场景销售,拓宽传统产品的销售渠道。互联网保险整合信息建立比较平台,增加了产品触达用户的频率,关注各种被忽略的市场细分,继续挖掘市场潜力,对传统保险进行补充。二是互联网保险利用科技实现产品创新,对传统保险进行延伸。其一将传统的保险产品优化成符合互联网消费特点的标准化产品,如标准化的意外险、重疾险。其二提供创新的科技保险产品,如 UBI车险三是互联网保险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实现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公司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如上门医疗服务,附加服务帮助传统保险公司延伸了业务价值链。

不同领域的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

  从不同领域来看,全球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应用主要集中在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P2P保险等11个领域,互联网保险在各领域的具体应用模式如下表所示。


  一是中国较早出台了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规定。2009年,原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出台了明确指引,2011出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并于2015 年率先出台行业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中国2020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力。《办法》在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的基础上,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建立了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办法》既借鉴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对互联网保险监管遵循的一致性原则,又根据中国互联网保险实践的特点,制定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则。

中国互联网保险最新的监管规定为全球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也因此得到国际监管同行的很多关注。

国外互联网保险监管理念

1、一致性原则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对互联网保险监管主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将互联网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为纳入各自现有的监管框架中进行监管,无论是从市场准入标准、偿付能力情况还是消费者保障,线上线下实行一致性监管。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在跨地域性、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特性,促使各国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应对新的挑战。

2、两种模式

  一部分国家对互联网保险采用较为宽松的模式,只要互联网保险机构遵循和一般性保险机构一样的监管条例开展业务,另一部分国家采取较为严格的方式。